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第10号主席令,正式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增强中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促进中国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介绍,保监会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首先,在募集环节,《办法》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做出了规定。其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为了防止募集人滥用募集资金,《办法》规定,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第三,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第四,在信息披露上,为了使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次级债的风险性,《办法》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最后,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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