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了《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东北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该《暂行办法》是根据《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的。
通知中指出,鉴于东北地区部分行业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采取用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纳税人的核算、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量较大。为方便纳税人,确保中央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政策及时贯彻到位,经研究决定,2004年纳税人仍按现行规定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按抵扣的方法办理。
《暂行办法》规定,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填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纳税人认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在征管数据库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库中加载标识。
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核对认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2004年6月30日前各年度欠缴增值税税额和2003年各月份应缴增值税税额,核对无误后以书面方式通知纳税人。
对纳税人发生《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所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在2004年12月31日前,暂采取退税方法,并按照下列顺序办理:第一,抵减2004年7月1日之前欠缴的增值税(按欠税发生时间先后,先欠先抵);第二,抵减后有余额的,据以计算应退还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简称“应退税额”),应退税额不得超过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本期新增增值税税额等于本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进项税额不含本期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减去2003年同期应缴增值税累计税额;第三,在“应退税额”内抵减2004年7月1日以后新欠缴增值税额,抵减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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