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正式实施的《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首次将农民工纳入劳动权益保障维权范畴,这个省的农民工将成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级工会组织的维权对象。
该《条例》明确将农民工列入“职工”的范畴,同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样,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也受法律、法规保障。目前,社会上对农民工的歧视和偏见还大量存在,加上农民工受自身文化素质、法律知识相对匮乏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事件时有发生,将其纳入维权范畴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曹馨仪介绍说,当前,社会上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克扣和拖欠职工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等方面,从1996年至2003年,山西省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
新法规针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过程中存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如针对当前一些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以致发生劳动争议时职工难以举证的情况,《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还规定,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附加非法条件、不得以非法手段强迫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逃避经济补偿责任。
针对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除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外,《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要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协商和欠薪报告制度,并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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