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接连四个“办法”,共同构成了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 
此前虽有党内法规已对干部选任监管作出若干原则规定,但操作细则缺乏。观察人士指出,选人用人仍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缺失了具体的、明细的、操作性强的监管制度,尤其是责任追究制度。 
采访中,《瞭望》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上述法规性文件的出台,正是弥补这一缺漏,为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组织部门选人用人的公信度,提供了更严密的制度保障。通过探索和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干部选任的全过程监督,也是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的重点内容。 
  
文章来源: 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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