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今年到期的就业扶持政策再延长一年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促进消费政策的安排,进一步落实了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有关工作。
一、延长稳定就业岗位、扶持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通知》称,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要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中规定的“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117号文件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政策延长到2010年底。
二、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通知》表示,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生产经营更加困难,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优先予以批准。
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还对简化审批程序,加大落实力度;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钮东昊)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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