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地方、部分行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领域土地闲置问题突出,处置不力的情况,12日,国土部发出了加快处置闲置土地的通知,要求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
据国土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快处置利用闲置土地。土地闲置费原则上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依法可以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于违法审批而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在2007年年底前完成清退。能够恢复耕种的要恢复耕种,不能恢复耕种的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优先安排开发利用。
同时,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理好土地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此外,各地国土部门要合理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宗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未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期发放土地使用证书。
同时国土部还明确,各地国土部门要集中开展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处置,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上报国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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