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我国的拍卖行业在上世纪80年代末才得以恢复,当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公物的处置行为,不是完全市场化的行为。而在1997年,也就是拍卖行业恢复仅10年,就出台了《拍卖法》。事实上,当时行业还没有充分发展,经营行为也没有完全成熟。这就给今天的拍卖行业留下了后遗症:有很多地方不够严谨,很多内容显得滞后,拍卖行有空子可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业准入门槛太低,资质要求模糊;二是免责条款存在严重缺陷。《拍卖法》中第61条规定有免除拍卖行责任的情况:拍卖人和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三是禁止性规定模糊,导致拍卖行违规、违法行为禁而不止。
此外,《拍卖法》应该是规范所有拍卖行为的,而不是仅仅规范拍卖企业的经营行为。目前,很多非依法设立的企业在从事拍卖业务,而其经营行为无法可依。专家认为,要遏制拍卖行业的“黑幕”,拍卖法亟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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