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证监会、国税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近日联合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新颁布的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外投资者对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和股改后新上市公司两类对象可以进行战略投资,并可以采取有条件的定向发行和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办法同时规定,投资可分期进行,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投资者应严格遵守行业禁入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此办法的公布恰逢沉疴在身的证券市场进行改革的关键时刻,因此此规定一出台,就立即引起了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分析人士认为,A股市场对外资开放,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入市资金量的增加。不过,虽然办法已经出台,但其产生的效果还有待观察。同时,此《办法》的出台给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是汇兑问题。在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情况下,外资投资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汇兑账户,如何有效地针对这一账户进行监管,做到既能引进外资又能防范国际游资投机势力、维护国家外汇安全,这已经成为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新考验。另一方面是对外资投资行为的监管,外资投资股市最根本的目的是获利。由于外资投资机构的注册地在母国、资金实力雄厚、投资经验丰富,这都给监管者增添了难度,如何做到促进外资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市场的正面投资行为对监管当局而言也是一个新的挑战。最后,虽然此办法规定境外投资者不能在承诺期限内买卖所持A股,但如果所有外国投资者都通过QFII的名义对A股股票进行买卖活动,那么新办法规定的外商可协议受让A股就与QFII失去了最基本的区别,QFII存在也就失去了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