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从2007年起推行用工备案制度。
今年开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就要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终止合同的,须在终止后7日内进行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要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职工姓名、时间等。
目标任务怎样?劳动合同签订率超九成建立全国信息数据库
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起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现国家、省、市三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共享,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另外,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一方面也是为了加快实现去年制定的“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该计划提出到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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