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12日发布《中央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要求集中采购项目达到国务院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中央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这一《办法》已于今年1月10日正式开始施行。
《办法》明确,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集中采购活动中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中央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履行操作执行职能,接受财政部的监督管理。
此外,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财政部应当依法对中央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法》要求,财政部应当加强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不符合采购资金申请条件,财政部或者中央单位不予支付资金:一是未按规定在财政部指定媒体公告信息的;二是采购方式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三是未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
《办法》还强调,财政部将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投诉处理报告制度,定期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诉处理情况。供应商因违反规定受到财政部行政处罚的,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当天同时发布的,还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就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价格评审,财政部昨天还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科学选择评审方法,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加强价格评审管理,切实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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