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汽车出口秩序,保证汽车出口健康发展,自今年3月1日起,国家将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同时还对汽车整车产品出口经营企业实行授权经营管理。
2006年12月31日,商务部、发改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06年12月31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对汽车整车产品(包括乘用车、商用车、底盘及成套散件)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今后在汽车出口之前应获得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海关将凭商务部授权的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签发的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汽车整车产品的出口验放;同时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为平稳过渡,2007年汽车生产企业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为2007年1月15日,五部委将于2007年2月公布2007年度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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