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被提请进行首次审议。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作了立法说明。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建立了两套所得税制度。
金人庆表示,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例如,现行内、外资税法差异较大,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而且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和修订。
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改革,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有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税收法制环境,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体制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性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和呼声。
金人庆特别强调,草案体现了“四个统一”,即内资、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体系。
草案将新的税率确定为25%。主要考虑是: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的税率水平。草案规定的25%的税率,在国际上是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吸引外商投资。
为扶持小企业发展,促进就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草案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国务院将在实施条例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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