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由中国银监会正式对外发布。《细则》将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同时于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在承诺基础上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是《细则》的一项重要修订原则。银监会有关人士28日表示,除设立条件按照世贸承诺外,法人银行在准入程序、监管标准方面尽量与中资银行整齐划一。
首先,在市场准入方面,《细则》规定,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将增加代理保险业务,这使得其业务范围与中资银行基本一致;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要求和中资银行及其下设分行也保持了一致;法人银行的分行在其总行获准的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开展业务,这与中资银行也保持了一致。此外,将不再批准法人银行新设代表处。
其次,在监管标准上,法人银行尽管获得了最长5年的宽限期,但也需要执行国内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相关规定。法人银行与中资银行将执行同样的贷款分类、信息披露、计提存款准备金、关联交易等规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目前我国在银行业监管报表体系上仍与外国存在差异,某些会计科目的核算方法不尽相同,外资银行分行改制为法人银行后享有国民待遇,理应在监管报表上执行统一的标准。
再者,《细则》对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外资银行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这使得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
郭田勇指出,中、外资银行在准入程序和监管标准上的整齐划一,将使其在同一个平台上竞争,有利于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中、外资银行都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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